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7,新簡,583,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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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583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被 告 徐櫻娟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提出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送對造:

(一)系爭佣金匯入被告帳戶內之交易憑證、傳票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編號0000000000號保單發單工本費、危險保費之計算基礎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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