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7,新簡,86,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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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86號
原 告 陳國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荃工程有限公司、劉榮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該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82,2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641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26,1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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