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7,新簡,86,2018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86號
原 告 陳國庭
被 告 信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逢
被 告 劉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票款之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141元,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證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