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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87號
原 告 盧文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岳勳營造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准許部分)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在該支付命令准許範圍內視為起訴。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36,91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9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4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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