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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余宗亮
文賜美
相 對 人 張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余宗亮、文賜美各供擔保新臺幣玖仟叁佰伍拾元後,本院一0四年度司執字第八二九九四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七年度新簡字第一三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12項動產(下稱系爭動產),係訴外人即債務人余爵宏之父親即訴外人余振福出資購買,於余振福過世後,由余爵宏與余爵宏之兄即聲請人余宗亮共同繼承,並由余爵宏代為保管,聲請人余宗亮就系爭動產應有部分2分之1有所有權。
另聲請人文賜美對余爵宏有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2994號執行事件分配表上次序4所載之債權,除以該債權利息扣抵承租余爵宏「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建物2樓之租金外,另對余爵宏所繼承系爭動產之應有部分2分之1所有權依法行使留置權。
上開聲請人之權利均屬得以排除債權人即相對人張秀鑾強制執行之權利,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299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中就系爭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並請求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2994號執行卷宗及本院107年度新簡字第13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經審酌相對人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299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查封系爭動產,其中系爭動產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核定在案,故因停止執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之債權額為66,000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自為相對人遲延收取期間內,依債權數額所計算法定利息之損失,而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66,000元,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該訴訟事件至二審確定,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簡易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0個月 、第二審為2年計算,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期間可推定為2年10個月,此亦為相對人遲延受償之期間,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失金額為9,350元【計算式:66,000元×5%×(2+10/12)=9,350元】。
爰酌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為9,35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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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 │備考 │價值(新臺幣;元)│
│ │ │ │ │ │ ├────┬────┤
│ │ │ │ │ │ │單價 │總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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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木製桌椅 │組 │1 │臺南市安南區安│桌子、個人椅、雙人椅、三人椅│30,000 │30,000 │
│ │ │ │ │通路4段47巷23 │各一個,邊桌二個。位於一樓。│ │ │
│ │ │ │ │弄86號 │封條編號:100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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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木櫃 │個 │2 │同上 │玻璃門,位於一樓。封條編號:│2,000 │4,000 │
│ │ │ │ │ │100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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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展示櫃 │個 │1 │同上 │位於一樓。封條編號:10017。 │2,000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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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衣櫃(木製) │座 │1 │同上 │位於二樓。封條編號:10018。 │12,000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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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抽屜櫃(木製) │個 │2 │同上 │五層櫃、三層櫃各一個。位於二│2,000 │4,000 │
│ │ │ │ │ │樓。封條編號:100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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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液晶電視(小) │個 │1 │同上 │品牌:LG。位於二樓。封條編號│800 │800 │
│ │ │ │ │ │:100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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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冷氣 │台 │1 │同上 │品牌:ADC。位於二樓。封條編 │1,200 │1,200 │
│ │ │ │ │ │號:100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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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梳妝台(木製) │組 │1 │同上 │附鏡桌子、椅子各一個。位於二│4,000 │4,000 │
│ │ │ │ │ │樓。封條編號:100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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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辦公桌(L型) │組 │1 │同上 │二張併用。位於二樓。封條編號│2,000 │2,000 │
│ │ │ │ │ │:100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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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抽屜櫃(二層) │個 │1 │同上 │位於二樓。封條編號:10025。 │50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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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抽屜櫃(三層) │個 │2 │同上 │位於二樓。封條編號:10026。 │25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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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衣櫃(三門) │座 │1 │同上 │位於三樓。封條編號:10027。 │5,000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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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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