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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1,555元之50分之1,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7年2月13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29.532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27元【計算式:美金171,555元×1/5029.532=101,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又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故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元【計算式:1,110元×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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