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7,新簡調,112,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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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調字第112號
原 告 鄭筱璇
被 告 陳欽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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