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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調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宜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素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而原告尚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6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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