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8,新小,1023,2019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1023號
原 告 蘇敏婕

被 告 王琮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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