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8,新小,339,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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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新小字第33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高志元
被 告 胡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新小字第33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亨龍
書 記 官 蘇豐展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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