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8,新簡,125,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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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新簡字第125號
原 告 陳家祥
訴訟代理人 劉金美
被 告 吳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1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原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租期自105年5月1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共1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下稱系爭租約)。

詎料,被告租期屆滿後,原告以表達不再續租之意思,被告竟不願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與原告,甚至向原告索討搬遷費用,經原告於107年8月間以存證信函請求被告應於107年8月31日前騰空遷讓系爭房屋,被告仍不遷離返還系爭房屋。

系爭租約既已屆期,爰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租賃房屋。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455條前段分別明文規定。

是定期租賃於租賃期限屆滿租賃關係即消滅、終止,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負有返還租賃物責任。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稅繳納書、房屋租賃契約書、永康崑山郵局存證號碼000130號存證信函、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本件系爭租約租賃期間至106年4月30日屆期消滅等情,業如上述,被告於租賃契約屆期後,依上開規定,負有返還系爭房屋之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即屬有據,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系爭租約業已屆期消滅,原告依民法第455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簡易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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