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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31號
原 告 何祥華
被 告 黃和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院陳報其尋獲兩造討論被告積欠原告借款及原告向被告催討借款之錄音光碟一份,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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