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32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游翰昇
被 告 黃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證據應予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