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8,新簡,485,20200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485號
上訴人即被告 曾永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