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8,新簡調,106,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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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秀珍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附件所示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與被繼承人林美鳳及其他共有人所共有,系爭土地無不能分割協議,亦無不能分割情形與特約,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

然依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欄陳述,林美鳳已過世,則原告應以林美鳳之繼承人為被告始屬適法,是原告應查報林美鳳之繼承人為何人,及提出林美鳳除戶戶籍謄本、各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與應繼分為若干外,並將更正起訴狀所在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特定住所或居所,與提出新分割方案,以利本院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有無繼承權、應繼分,及送達訴訟文書,是原告起訴尚有欠缺,核與前開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附件:
①具狀補正被繼承人甲○○○○○○為何人,並提出林美鳳之除戶戶籍謄本。
②提出甲○○○○○○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及被繼承人林美鳳之繼承系統表與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與加入甲○○○○○○後之新分割方案,及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
③提出台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④提出上揭土地各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所有權人已過世,除提出該所有權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外,應提出該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與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與加入繼承人後之新分割方案,及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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