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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訴字第7號
上訴人即被告 郭川田即陳玉清、郭陳進治之繼承人
上訴人即被告 郭金山即陳玉清、郭陳進治之繼承人
上訴人即被告 郭怡秀即陳玉清、郭陳進治之繼承人
上訴人即被告 郭瓊月即陳玉清、郭陳進治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陳美玉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6,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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