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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調字第3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香
相 對 人 林秋屏
以上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下列事件,除有第406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者,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依上開規定,乃為強制調解之事件,而本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調解費用,故應繳納調解費壹仟元。
本院認其抗告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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