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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呂懿峰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呂懿峰等人之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請求按應有部分比例為分割分別共等事實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呂懿峰現已遷出國外,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份在卷可查,是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調解通知書依法應為國外公示送達,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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