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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調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魏國庭
訴訟代理人 魏博和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補正附件所示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伊為坐落台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被繼承人鍾明、鍾陳素蘭所有門牌號碼:台南市新化區那拔林183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坐落系爭土地上,而鍾明過世後由被告辛○○、庚○○繼承,鍾陳素蘭過世後則由己○○、乙○○、戊○○、丙○○、壬○○○、甲○○、丁○○等人繼承,系爭建物目前仍無權占用坐落系爭土地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等人拆除系爭建物返還原告遭占用土地。
惟原告就系爭建物之繼承人僅列載己○○、乙○○、辛○○、庚○○、戊○○、丙○○、壬○○○、甲○○、丁○○,未記載該等被告之年籍資料、應受送達地址及繼承情形,是原告應查報被繼承人鍾明、鍾陳素蘭之繼承人係何人,及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各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外,倘確實為被告己○○、乙○○、辛○○、庚○○、戊○○、丙○○、壬○○○、甲○○、丁○○等人繼承,應查報被告等人之年籍資料,及應受送達地址,並將更正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特定住所或居所,以利本院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有無繼承權,及送達訴訟文書,是原告起訴尚有欠缺,核與前開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附件:
①具狀補正門牌號碼:台南市新化區那拔林183號之房屋稅籍登記資料,倘納稅義務人已過世,應查報納稅義務人(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係何人,並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及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與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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