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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新小字第1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周欽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附表:
┌──┬───┬────┬────┬───┬─────────┐
│編號│產品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 │
│ │ │(新臺幣)│(新臺幣)│ (%) │(民國) │
├──┼───┼────┼────┼───┼─────────┤
│ 1 │信用卡│50,994元│50,188元│ 20 │自96年8月2日起至 │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 │
├──┼───┼────┼────┼───┼─────────┤
│ 2 │現金卡│26,097元│26,097元│ 20 │自96年7月17日起至 │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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