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9,新小,160,2020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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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萬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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