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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190號
原 告 林宗賢
被 告 吳定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月24日公告判決,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4月14日上午9時38分於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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