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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新小字第34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被 告 邱榮祈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新小字第34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上午10時0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蘇豐展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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