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9,新小,602,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新小字第60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林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