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9,新小,639,2020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新小字第6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黃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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