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9,新小,664,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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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新小字第664號
原 告 台南市溪美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何憲彰
訴訟代理人 標欣慧
被 告 陳建志

被 告 劉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新小字第66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佩芬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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