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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振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董媛婷
黃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並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
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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