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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82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朱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亦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當庭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卷第63頁),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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