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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8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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