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9,新救,11,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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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明証

相 對 人 曾庭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業據其提出確經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又依聲請人之上述主張及其提出之書所示,並非訴訟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

是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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