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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朱海勳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淑燕
上列當事人與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扶聲請書及審查表各一件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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