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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24號
原 告 廖詩倩
被 告 劉正智
被 告 陳劉玉雲
被 告 劉士庭(歿)
被 告 劉士龍
被 告 劉沛瀅即劉佳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奕紳、孫奕翔為劉士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士庭於民國109年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奕紳、孫奕翔等2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查詢記錄可稽,茲劉奕紳、孫奕翔人等2人已由原告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劉奕紳、孫奕翔為劉士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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