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9,新簡,311,202011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麗珠


視同上訴人 方家文

蔡宗學

汯均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文明

上列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茅林阿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分別送達上訴人劉麗珠、視同上訴人方家文、汯均企業有限公司,及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視同上訴人蔡宗學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等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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