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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48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羅明玉
羅明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被 告 羅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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