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9,新簡,545,2021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元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灯鐃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田俊雄

田惟秀

許文讀

許淑惠

楊林秀英

楊馥懋

楊富仁

楊照太


李楊治玉


趙鴻文

趙明毅

趙美昭

田見騰

田順得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春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
郭冠禎
被 告 楊東發

楊智雄

楊全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黃秀雲
被 告 楊全能

楊鈴評

楊全成

楊櫻蘭

楊櫻華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櫻美

被 告 田榮盛


田靖玉

田靖慈

田嘉富

陳朝輝

陳朝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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