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元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灯鐃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被 告 田俊雄
田惟秀
許文讀
許淑惠
楊林秀英
楊馥懋
楊富仁
楊照太
李楊治玉
趙鴻文
趙明毅
趙美昭
田見騰
田順得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春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
郭冠禎
被 告 楊東發
楊智雄
楊全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黃秀雲
被 告 楊全能
楊鈴評
楊全成
楊櫻蘭
楊櫻華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櫻美
被 告 田榮盛
田靖玉
田靖慈
田嘉富
陳朝輝
陳朝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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