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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560號
原 告 蔡采真
林明忠
周瑞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蘇惠英
陳弘杰
張金華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1,030元(計算式:43,931元×224.81㎡=9,876,1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8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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