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9,新簡聲,10,2020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王鳳珠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新簡字第321號遷讓房屋事件民國109年6月30日調解期日、同年8月11日、同年9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瞭解本院109年度新簡字第321號遷讓房屋事件之案件情形,爰聲請准予交付自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至同年9月1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新簡字第321號遷讓房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