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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聲字第7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閔景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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