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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施秀惠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需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對相對人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業經郵政人員向聲請人所陳報之相對人送達地址(即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送,惟遭郵務人員以「查無此人」為由,將原件退回。
是本件需送達於相對人之通知書,核屬應為公示送達者,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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