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司小調,308,2021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苓蕎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對相對人潘苓蕎之戶籍址寄送第一次調解通知書,經郵務機關以「遷出」為由退回,此有本院調解通知退件公文封在卷可稽。

是以送達相對人潘苓蕎之通知書,有依法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