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司小調,317,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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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蔡惠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投保醫療保險,主張相對人應依醫療保險契約給付各項保險金及利息,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聲請人本件聲請狀內僅空泛記載「相對人應依醫療保險契約給付各項保險金及自民國110年6月18日起至給付日止以年息1%計算之利息」,且未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及法定代理人資料,致本院無從知悉本件聲請調解之具體請求,亦無從判斷聲請人所列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為有權代表相對人之人。

經本院分別於110年8月11日、110年9月14日以南院武民新直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17號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㈠本件聲請調解之具體請求金額為何(請按各項目分開列記並加總)、㈡相對人之負責人為張玉秀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業分別於110年8月18日、110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調解程序難以進行,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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