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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廷芳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7日出境後,再無入境記錄,有相對人入出境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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