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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宗典前向聲請人聲請信用卡未按期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7,520元及利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因陳宗典之父遺有不動產,相對人陳宗典怠於分割遺產,顯有意規避執行,已害及債權人之債權。
爰聲明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並請求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等語。
三、查,依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宗典之債權,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本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又聲請人之聲明,係關於債權保全性質之撤銷權行使,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本件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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