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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方聯進
方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將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惟相對人方冠雄陳報表示「不願意出席調解」,此有調解意願調查表在卷可查,足認相對人方冠雄無調解意願,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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