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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碧霞、劉克難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座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94年9月7日訂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
相對人劉克難並應將系爭建物於94年9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依聲請人所陳事實理由觀之,係以相對人間之買賣行為有害及債權而聲請法院撤銷,並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故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或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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