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小,183,2021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18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學園區分公


法定代理人 蔡璧如
訴訟代理人 邱婉玲
被 告 陳銘良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新小字第183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5日上午9 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9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至多不逾9 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梅君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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