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小,336,202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33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馬明豪
被 告 柯隆池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新小字第336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9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376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梅君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