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小,357,2021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3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孫福呈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新小字第357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3日上午10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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