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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5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李禹靚
被 告 黃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新小字第544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鄭梅君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872元及自民國105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梅君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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