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0,新小,594,2021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5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楊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街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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